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1********1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8民初4130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恢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小征、叶辉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欠款本金269021.29元及欠息(含利息、罚息、复利)71992.1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4月26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许小征、叶辉共同于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13330元。三、如被告许小征、叶辉未履行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周祖红提供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市今日家园14幢506室的房屋经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200064.82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6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公告费600元,8合计9586元,由被告许小征、叶辉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