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桂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6********7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824民初3532号 |
案号 |
(2020)冀0824执18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春红借款本金37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由被告刘桂峰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春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5.00元,由被告王帅、被告刘桂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