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21********0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304民初377号
案号
(2020)鄂0304执10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爽、李迎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郧阳区支行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917.2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10.0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郧阳区城关袁记串串香火锅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由被告梁爽、李迎璐、郧阳区城关袁记串串香火锅店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时间
2021-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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