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1********02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502民初1689号
案号
(2021)湘0502执恢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解除周格美与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军将、肖志平、刘文思、蒋铁坚、李锋于2013年5月20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二、刘军将、肖志平、刘文思、蒋铁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格美支付租金31,23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1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李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格美支付租金1,749,44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四、李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周格美返还租赁物钢管70,399.7米、扣件54,640套,若有丢失或损坏则按钢架管13.8元/米、扣件4.6元/套标准另行计算赔偿金额;五、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二、三、四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周格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108元、保全费5,000元,周格美承担8,732元,李锋、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25,376元,并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户名: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43050165460800000092,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建设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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