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桂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4********12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322民初565号 |
案号 |
(2020)粤1322执恢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博宇郎光电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79092.99元及利息以179092.99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请款项之日止给原告博罗县正润光电有限公司。二、被告李桂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4082元,由被告深圳市博宇郎光电有限公司、李桂波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时间 |
2021-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