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322********4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72民初714号
案号
(2021)津72执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海事法院秦皇岛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志江工资268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6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被告吴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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