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5********48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8601民初1119号
案号
(2021)津8601执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赵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碧力运费4500元,并给付利息损失(以4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赵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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