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殿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1********1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21民初2971号 |
案号 |
(2021)黑0521执恢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殿丰偿还给原告张桂荣借款本金人民币12 000元。并以人民币12 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一并给付自2019年9月6日起至该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给付完毕。二、驳回原告张桂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桂荣负担人民币16.50元,由被告王殿丰负担人民币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