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殿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521********1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521民初2971号
案号
(2021)黑0521执恢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集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殿丰偿还给原告张桂荣借款本金人民币12 000元。并以人民币12 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一并给付自2019年9月6日起至该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给付完毕。二、驳回原告张桂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桂荣负担人民币16.50元,由被告王殿丰负担人民币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