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03********2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03民初742号
案号
(2021)湘1003执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文建国、雷元华、田安军与被告曹显林、曹彬于2018年5月17日签订的《养牛场承包合同》;二、限被告曹显林、曹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文建国、雷元华、田安军欠款3 000 000元;三、限被告曹显林、曹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文建国、雷元华、田安军租金56 666.66元;四、驳回原告文建国、雷元华、田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 516.8元,减半收取18 758.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 758.4元,由被告曹显林、曹彬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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