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查建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86********4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7民初9077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38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查建清应向原告林秉宏退还货款人民币250000元、违约金35000元,合计人民币28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林秉宏其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4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7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747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23
发布时间
2021-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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