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6********1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10民初6836号 |
案号 |
(2020)黑0110执1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邢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秀梅、孟庆民货款83738.90元;二、被告邢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秀梅、孟庆民货款83738.90元的逾期给付损失(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王秀梅、孟庆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2元、公告费560元(原告王秀梅、孟庆民均已预交),由被告邢杰负担,并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王秀梅、孟庆民。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1-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