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3********5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02民初2747号
案号
(2017)苏0402执11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省飞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4342329.17元、支付利息170499.87元(利息算至2016年3月7日),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江苏省飞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98313元。三、常州鹏源玻璃有限公司、常州市亚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常州市乐邦喷涂厂、张志军、朱珍娅、张荣兴、王银娟、周丹、张华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江苏省飞鹏新材料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设定抵押的张荣兴、王银娟所有的坐落常州市湖塘镇莱蒙城6幢1103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若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90元,减半收取22245元,由江苏省飞鹏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鹏源玻璃有限公司、常州市亚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常州市乐邦喷涂厂、张志军、朱珍娅、张荣兴、王银娟、周丹、张华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4-18
发布时间
2018-05-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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