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81********83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03民初8041号
案号
(2021)湘0103执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嘉之捷装饰有限公司、吴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25931.38元及截至2020年7月31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6612.3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继续依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偿还至上述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湖南嘉之捷装饰有限公司、吴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支付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1079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诉讼保全费1747元,共计4237元,由被告湖南嘉之捷装饰有限公司、吴平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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