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鹏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4********4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05民初1758号
案号
(2021)湘0105执恢2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颜鹏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信用卡本金19941元、利息21453.61元、费用(滞纳金)2753.5元,合计44148.11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此日后的利息、费用(滞纳金)等,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准);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2元,由被告颜鹏腾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颜鹏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信用卡本金19941元、利息21453.61元、费用(滞纳金)2753.5元,合计44148.11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此日后的利息、费用(滞纳金)等,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准);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2元,由被告颜鹏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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