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健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5********3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刑初799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2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赵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7日起至2034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8)津0113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毛健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毛健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一千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7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赵鹏向被害人段成文退赔人民币80,000元;向被害人王洪亮退赔人民币150,000元;向被害人李健退赔人民币170,000元;向被害人韩光退赔人民币270,000元;责令被告人赵鹏向被害人陆彬退赔人民币302,000元(其中赵鹏与毛健圆共同退赔人民币40,000元);向被害人张杰退赔人民币430万元;向被害人王伟退赔人民币70,000元;向被害人李飞飞退赔人民币80,000元;向被害人于金鹏退赔人民币60,000元;责令被告人赵鹏与毛健圆共同向被害人王君月退赔人民币300,000元;责令被告人赵鹏向被害人刘恩芳退赔人民币205,000元。四、责令被告人毛健圆向赵鹏退赔人民币1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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