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饶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2********2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民初字第1798号 |
案号 |
(2017)赣0103执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市江饶照明电器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徐亚兴代付款1671750元,并承担代付款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付(从2014年7月30日起计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二、被告饶平、龚敏各自分别承担上述款项三分之一的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徐亚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3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1-06 |
发布时间 |
2017-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