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俞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86********8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7439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63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0一、被告俞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利息(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以2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725%计算;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罚息(自2020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0875%计算;自2020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二、被告俞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04%计算)、罚息(自2020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006%计算)。三、被告俞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122900元。四、若被告俞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及第三项债务中的107900元,则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有权就本判决书确定的上述第一项及第三项债权中的107900元以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姑苏印象花园21幢101室的不动产【苏(2019)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6029677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个人贷款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1909020000177)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俞磊继续清偿。(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7191399462)如果被告俞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11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7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2971元,由被告俞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1839767)。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1-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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