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0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9民初13488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63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詹昌民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94051567)。二、被告许勤荣对被告沈伟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94051567)。如果被告沈伟、许勤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4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沈伟、许勤荣负担300元,由原告詹昌民负担250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1-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