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骆双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2********1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8民初1991号
案号
(2021)皖0208执1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骆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芜湖市荣怡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6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二、驳回芜湖市荣怡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4元,由骆双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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