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5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985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94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邻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截至2015年6月20日无欠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逾期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4.4%计息)。(上述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二、被告顾评、吴斌对被告吴江邻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数额900万元债务的未履行部分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邻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吴江市海宏照明有限公司、刘建红对被告吴江邻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邻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施金荣对被告刘建红履行上述第三项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360元,由被告吴江邻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吴江市海宏照明有限公司、刘建红、施金荣、顾评、吴斌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11-22
发布时间
2017-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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