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旭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22********35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3民初6497号
案号
(2021)湘0103执3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确认解除原告湖南明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旭东之前签署《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限被告侯旭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明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 000元,并协助配合原告湖南明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三、限被告侯旭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明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2 4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480元,减半收取1 240元,由被告侯旭东负担。该受理费系原告湖南明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预缴,由被告侯旭东直接支付给原告湖南明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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