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青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2********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304民初2587号
案号
(2021)辽0304执4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原市晋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市乾程服饰有限公司欠货款20129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7992元及利息(以2012992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付);二、被告郝虎燕和薛青卫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以上给付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775元,由被告郝虎燕、被告薛青卫、被告太原市晋合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时间
2021-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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