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鞍山金鼎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3********165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1民初6582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50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鞍山金鼎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欢之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价款84010.6元及利息(利息以84010.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丹阳市欢之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鞍山金鼎门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978元,减半收取989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共计1909元,由原告丹阳市欢之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6元,由被告鞍山金鼎门业有限公司负担1873元(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反诉原告鞍山金鼎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6-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云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300774635165H |
登记机关 |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邢阳气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