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3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102民初1205号
案号
(2016)鲁1102执23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日照合丰铝塑复合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垫付款人民币500万元及截止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随本付清)。二、被告日照阿掖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冠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日照明珠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张宗武、被告申作华、被告苏雷、被告苏同山、被告魏本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日照阿掖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冠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日照明珠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张宗武、被告申作华、被告苏雷、被告苏同山、被告魏本爱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合丰铝塑复合膜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 800元,保全费5 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9-09
发布时间
2016-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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