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华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2********5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7901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结欠原告货款货款1328641元,于2020年11月20日前给付原告50000元,于2020年12月28日给付原告50000元,于2021年1月28日前给付原告100000元,从2021年2月起至2021年4月止每月28日前各给付原告50000元,从2021年5月起至2021年7月止每月28日前各给付原告200000元,于2021年8月282日前给付原告120000元,于2021年9月28日前给付原告120000元,于2021年10月28日前给付原告138641元。(双方自行交付)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被告任有一期不按期履行,则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本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日期)利息损失(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实际结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有权对利息损失及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37元,于2021年5月28日前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