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18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81民初5432号 |
案号 |
(2021)皖0181执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杨月明提出离婚,被告任杰表示同意;二、婚生女任昱昕归原告杨月明抚养,被告任杰自2018年11月开始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1200元至任昱昕十八周岁时止(给付方式:每月30日前给付当月抚养费);三、在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下,被告任杰可以去学校探视孩子,每年寒暑假,被告任杰可以与孩子共同生活一半时间(由被告任杰负责接送孩子);四、婚后共同归还的按揭贷款,原告杨月明表示放弃分割;五、婚后所欠债务向原告杨月明的四婶杨秀萍借款三万元,由被告任杰承担。六、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月明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