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18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81民初5432号
案号
(2021)皖0181执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杨月明提出离婚,被告任杰表示同意;二、婚生女任昱昕归原告杨月明抚养,被告任杰自2018年11月开始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1200元至任昱昕十八周岁时止(给付方式:每月30日前给付当月抚养费);三、在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下,被告任杰可以去学校探视孩子,每年寒暑假,被告任杰可以与孩子共同生活一半时间(由被告任杰负责接送孩子);四、婚后共同归还的按揭贷款,原告杨月明表示放弃分割;五、婚后所欠债务向原告杨月明的四婶杨秀萍借款三万元,由被告任杰承担。六、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月明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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