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卓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684********1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608民初4389号
案号
(2020)粤0608执35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卓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晚生支付劳务费用17000元及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支付之日止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1-17
发布时间
2021-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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