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5********01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5民初2368号 |
案号 |
(2020)冀1125执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汉松借款本金1955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马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汉松借款本金50万元。三、驳回原告陆汉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陆汉松负担22元,被告马超负担537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1-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