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春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2********2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321民初3241号 |
案号 |
(2020)冀0321执1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赵怀余、被告许春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王玉武人民币6334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4元,由二被告各负担69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1-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