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钮伟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6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3350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60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钮伟根、沈小芳、陈菊泉、杨丽英对编号为jk03271500037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499930.31元及利息5794.28元、罚息(自2016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2499930.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3%计算)、复利(自2016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5794.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3%计算)及原告王荣甲的律师费损失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3071762)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87元,由原告王荣甲负担50元,被告钮伟根、沈小芳、陈菊泉、杨丽英共同负担17637元,被告钮伟根、沈小芳、陈菊泉、杨丽英共同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1975561)。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17637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13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