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建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7********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7民初243号
案号
(2021)赣0827执1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福翔龙泉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80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40万元整及利息38997.35元(截止2019年12月20日),并按年利率6.525%标准计算支付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蒋建平、曾喜连、彭晓林、胡桂华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对被告蒋建平、曾喜连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遂川县泉江镇四厢街63号,土地证号:遂国用(2013)第448号,房产证号:遂房权证泉江镇字第00061636、0006163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51元,由五被告负担。原告已缴纳,五被告自判决生效后180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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