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7********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7民初243号 |
案号 |
(2021)赣0827执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福翔龙泉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80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40万元整及利息38997.35元(截止2019年12月20日),并按年利率6.525%标准计算支付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蒋建平、曾喜连、彭晓林、胡桂华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对被告蒋建平、曾喜连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遂川县泉江镇四厢街63号,土地证号:遂国用(2013)第448号,房产证号:遂房权证泉江镇字第00061636、0006163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51元,由五被告负担。原告已缴纳,五被告自判决生效后180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