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6********1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6民初1765号 |
案号 |
(2021)冀0426执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晓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城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0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张晓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