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1********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81民初618号
案号
(2021)冀0181执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辛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曹秋园与被告(反诉原告)赵峰签订的辛集市辛中路南头路西蒙古包场地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反诉原告)赵峰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曹秋园购置的桌椅器具、餐饮设备等物品〖以(2019)冀0181民初1325号案卷)中第46页—49页所列清单为准〗;三、原告(反诉被告)曹秋园负担被告(反诉原告)赵峰的电费2036.59元;四、驳回原告曹秋园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赵峰的其他反诉请求。上述执行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曹秋园负担。反诉费2441元,由赵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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