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1********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81民初618号 |
案号 |
(2021)冀0181执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曹秋园与被告(反诉原告)赵峰签订的辛集市辛中路南头路西蒙古包场地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反诉原告)赵峰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曹秋园购置的桌椅器具、餐饮设备等物品〖以(2019)冀0181民初1325号案卷)中第46页—49页所列清单为准〗;三、原告(反诉被告)曹秋园负担被告(反诉原告)赵峰的电费2036.59元;四、驳回原告曹秋园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赵峰的其他反诉请求。上述执行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曹秋园负担。反诉费2441元,由赵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