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席海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481********0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3民初12829号
案号
(2020)津0103执57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席海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秉陆支付欠付的货款10800元、支付2014年起至2020年止的利息损失2592元;二、驳回原告王秉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计133.5元,由被告席海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2-04
发布时间
2021-0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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