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13********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1民初3580号 |
案号 |
(2020)津0111执4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广博借款35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常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3元,由原告张广博负担713元(已收讫),由被告常欢负担6550(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本院),鉴定费35300元由原告张广博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被告常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时间 |
2021-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