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13********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1民初3580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4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广博借款35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常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3元,由原告张广博负担713元(已收讫),由被告常欢负担6550(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本院),鉴定费35300元由原告张广博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被告常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1-26
发布时间
2021-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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