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4********0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602民初5774号 |
案号 |
(2021)皖1602执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9952.44元,利息及逾期利息91158.49元,合计661110.93元;自2019年5月30日起,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2.9195%计算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蒋林单独所有位于谯城区亳州老街5区121铺的房产[皖(2017)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48959号,皖(2018)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041号]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前款范围内优先受偿。5三、被告朱福成对上述抵押物价值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朱福成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数额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11元,由被告蒋林、朱福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