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干中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6********7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5143号 |
案号 |
(2021)粤1973执8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09624238】。限被告干中岳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金通支付货款1783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金200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从2019年2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5笔本金每笔100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分别从2019年4月1日、5月1日、6月1日、7月1日、8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以上本金合计70000元的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10期本金每笔100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1日、10月1日、11月1日、12月1日、2020年1月1日、2月1日、3月1日、4月1日、5月1日、6月1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金8348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李金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83元,由原告李金通负担283元,被告干中岳负担1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