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5********4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肇四法大民初字第424号 |
案号 |
(2021)粤1284执恢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永鸿、李小燕、罗颖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原告乡金标借款本金990000元及利息435600元。二、被告罗梅珠对被告宁永鸿、李小燕、罗颖浩应承担的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乡金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219元,由被告宁永鸿、李小燕、罗颖浩、罗梅珠共同负担17420元,由原告乡金标负担79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