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小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5********43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肇四法大民初字第424号
案号
(2021)粤1284执恢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会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永鸿、李小燕、罗颖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原告乡金标借款本金990000元及利息435600元。二、被告罗梅珠对被告宁永鸿、李小燕、罗颖浩应承担的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乡金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219元,由被告宁永鸿、李小燕、罗颖浩、罗梅珠共同负担17420元,由原告乡金标负担79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时间
2021-0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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