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费连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3********0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730民初527号 |
案号 |
(2021)冀0730执2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费连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树泽租赁费12万元,并归还原告涉诉租赁物,如不能按期归还,按《电动吊篮标准件赔偿价格清单》计算赔偿原告相应损失。二、驳回原告李树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900元,由被告费连杰承担2600元,由原告李树泽承担1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