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4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6民初2447号 |
案号 |
(2021)冀0426执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崔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康伟借款本金34300元及利息(从2020年10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计329元,由被告崔鹏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