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7********0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27民初1069号
案号
(2021)黑0127执1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木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于洋、王彩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贾广春、端木立忠、端木立平死亡赔偿金123 780.00元、丧葬费6841.60元、精神抚慰金10 000.00元、尸检费4 400.00元,共计145 021.6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364.00元,减半收取计1 182.00元,由原告贾广春、端木立忠、端木立平负担569.00元,由被告于洋、王彩凤负担61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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