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红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35********1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38民初2524号
案号
(2020)冀0638执5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大河、刘红花、容城县新星拉链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柴爱苓借款23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分5厘计算,借款59000元自2018年9月4日起算,借款80000元自2018年11月5日起算,借款100000元自2019年3月14日起算,分别顺延至本息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707元,由被告张大河、刘红花、容城县新星拉链厂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1-0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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