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红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35********1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8民初2524号 |
案号 |
(2020)冀0638执5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大河、刘红花、容城县新星拉链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柴爱苓借款23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分5厘计算,借款59000元自2018年9月4日起算,借款80000元自2018年11月5日起算,借款100000元自2019年3月14日起算,分别顺延至本息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707元,由被告张大河、刘红花、容城县新星拉链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