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荣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02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3181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6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史荣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斌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本金1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6%计算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史荣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斌律师费损失2万元;三、若被告史荣林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则以被告史荣林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999号祥瑞苑9幢-1302的不动产(他项权证号为:苏(2019)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903415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史荣林继续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1337561)。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40元,由被告史荣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王斌已预交的诉讼费用,8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时间 |
2021-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