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04********1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04民初61号
案号
(2021)皖1204执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陶伟、被告李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泉支行借款143110.48元及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4偿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2元,减半收取1581元,由被告陶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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