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杨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25********00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324民初239号
案号
(2021)粤1324执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龙门县聚贤轩餐饮部、何杨军欠原告龙门县黄沙燃气有限公司龙城第四瓶装气供应站货款83127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付清。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受理费187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龙门县聚贤轩餐饮部、何杨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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