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志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3********0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2民初1159号 |
案号 |
(2019)赣0732执1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赣州蔚恒商贸有限公司返回原告借款本金545888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8年3月21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合同约定;二、被告刘蔚、张红、刘志仁、罗新兰、廖建东、张爱华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兴国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保证金187500元范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如被告刘志仁、罗新兰提供的抵押财产兴房权证(潋)字第LJ1500号,被告廖建东、杨爱华提供的抵押财产兴房权证(潋)字第LJ5515房产被变卖、拍卖等所得价款,原告有优先受偿权;五、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赣州蔚恒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时间 |
2019-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