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晓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4********3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34民初484号 |
案号 |
(2021)冀0434执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晓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帅军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王晓飞已给付张帅军利息6400元);二、被告李志华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