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23********95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104刑初65号
案号
(2021)豫1104执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孟宽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一百五十七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38年11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八十二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宋可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30年11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亚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宋铁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宋春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万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孟永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李卫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娄跃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李朝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孟保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李安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孟辉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孟前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十六、被告人梁家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十七、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情况、扣押涉案财物处置情况详见附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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