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富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202********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82民初2044号
案号
(2021)冀0582执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富斌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若菡之母侯丽娟支付拖欠原告孙若菡自2017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5日的抚养费54000元;并自2020年7月26日起,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给孙若菡的母亲侯丽娟,至孙若菡十八周岁止。二、被告孙富斌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宇浩支付抚养费3000元、三年高中生活费54000元、2020年度的高等教育费用23400元,共计80400元。三、驳回原告孙宇浩、孙若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3元,由被告孙富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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