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6********0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6民初715号
案号
(2021)冀0426执1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马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海英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告李凤云、马何林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被告马越、李凤云、马何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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