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6********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6民初715号 |
案号 |
(2021)冀0426执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马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海英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告李凤云、马何林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被告马越、李凤云、马何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